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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电力行业相关政策解读

作者:30   时间 :2023-10-31   浏览:63


                           电力行业相关政策解读

202310月)

序号

政策名称

发布单位

发布(实施)时间

重点内容

政策性质

适用范围

1

《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

国家发改委

工信部

财政部

住建部

国资委

国家能源局

 

2023-9

915,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发改运行规〔20231283号),自 2023 10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2017 9 20 日起实施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同时废止。

1.《办法》修订背景

我国上世纪90年代开始引入电力需求侧管理,于2010年、2017年发布了两版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对推动节能减排和电力经济绿色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各地、各部门从推动市场化需求响应、促进节能降耗、扩大绿电消费、保障电力安全等方面不断丰富电力需求侧管理实践,虚拟电厂运营商、负荷聚合商等新兴主体不断涌现,为电力系统安全、经济、高效、绿色运行提供了有力支撑。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加强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确保能源安全。去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在认真总结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实践经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

2.《办法》修订方向

一是新增需求响应章节。《办法》明确推动各地培育需求侧资源,积极鼓励多元化经营主体参与需求响应,构建需求响应资源库。

二是拓宽绿色发展内容。坚持节约优先,促进电力用户能效提升。进一步推动绿色用电与绿电交易、绿证交易衔接,鼓励重点地区、重点企业提高绿电消费比重。聚焦重点领域,科学推动电能替代,完善电能替代项目支持措施,稳步推进终端电气化水平提升。

三是强化电力安全底线思维。明确需求响应与有序用电的边界,优先采取需求响应等措施后,仍无法满足电力电量平衡时,再执行有序用电,着重强调要依法依规实施有序用电。

四是充分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手段。结合云大物移智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进一步推进电力消费智能化,实现电力利用效率的提升与电力利用方式的变革。

3.新修订《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包括总则、节约用电、需求响应、绿色用电、电能替代、智能用电、有序用电、保障措施、附则等954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实施主体等内容。

第二章节约用电。结合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分业施策、分类推进重点行业和领域节电降碳。

第三章需求响应。明确需求响应能力建设目标,强调加快构建需求响应资源库,全面推进需求侧资源参与电力市场常态化运行。

第四章电能替代。拓展电能替代广度和深度,强化通过市场化、智能化等手段,探索推动电能替代新模式、新业态。

第五章绿色用电。强化绿电消纳主体的责任与义务,激发全社会绿色电力消费潜力,推进能源电力绿色低碳转型。

第六章智能用电。推动信息通信技术与用电技术融合应用,创新用电管理模式,培育电能服务新业态。

第七章有序用电。规范有序用电管理,按照有保有限原则制定有序用电方案,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

第八章保障措施。从完善法律规章、强化统筹规划、健全标准体系、优化激励政策、重视科技创新、夯实能力建设、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持续推进提供保障。

第九章附则。明确相关名词的定义,以及《办法》的解释权归属和施行时间。

4.如何推动《办法》有效落实

一是强化政策机制保障。《办法》要求在国家和地方能源、电力发展相关规划中,进一步明确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定位和作用,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与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电力安全保供、可再生能源消纳的协同衔接。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出台电力需求侧管理相关细则,细化工作措施,创新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二是加强工作统筹衔接。《办法》明确部门管理职责,有效压实各方责任。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探索电力需求侧管理新模式新业态。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电力相关行业组织等作为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实施主体,应依法依规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与各地各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激发需求侧资源活力。

三是强化能力建设。《办法》强调要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相关信息采集、数据分析能力,积极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相关行业组织提升行业服务能力。鼓励各地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教育、培训和宣传活动,加大对电力需求侧管理典型项目、实践经验的宣介力度。

强制类

各省(区、市)发改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物价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国资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中电联,国家电网、南方电网。

2

《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年版)》

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

2023-9

915,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年版)》(发改运行规〔20231261号),自 2023 10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发改运行〔2011832 号)同时废止。

1.《办法》修订背景

2011年,为应对全国电力供需总体偏紧的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有序用电管理办法》。随着近年来的经济发展,带动全国用电负荷特别是居民用电负荷的快速增长,全国范围内夏季、冬季用电负荷双峰特征日益突出,极端气候现象多发增加了电力安全供应的压力,具有随机性、波动性、间歇性特征的可再生能源大规模接入电网对电力系统的稳定性带来新的挑战,同时社会各方面对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的要求不断提高,迫切需要兜牢电力安全保供的底线。

2022年以来,结合全国电力负荷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新内涵,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方面,在《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基础上研究修订了《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年版)》。

2.《办法》修订方向

一是明确负荷管理内涵。为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新要求,电力负荷管理要发挥双重作用,一方面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另一方面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提升用能效率,其主要包括需求响应、有序用电等具体措施。

二是强化电力负荷管理科学性和规范性。《办法》从实际操作角度,统一、规范电力负荷管理责任主体权责、组织实施流程等方面具体要求。需求响应方面,目前市场化需求响应已成为电力保供的重要措施,结合全国多地需求响应具体实践,进一步规范了需求响应实施流程、职责分工。有序用电方面,强调坚守民生用能底线,强化有序用电方案的合理性,规范有序用电全流程。

三是强化技术平台建设。进一步加强电力负荷管理执行监测,推动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为更好推动电力负荷接入系统和调用奠定基础。

3.新修订《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包括总则、需求响应、有序用电、系统支撑、保障措施、附则等644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办法》的电力负荷管理内涵、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实施主体等内容。

第二章为需求响应。明确了需求响应职责分工、执行程序和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三章为有序用电。明确了有序用电方案编制、启动条件、组织流程、违规责任等要求。

第四章为系统支撑。明确了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功能定位,以及系统建设、运维、安全管理等要求。

第五章为保障措施。强化电力负荷管理工作机制建设,要求加大宣传培训和总结评价力度。

第六章为附则。明确相关名词的定义,以及《办法》的解释权归属和施行时间。

4.如何推动《办法》有效落实

《办法》提出了电力负荷管理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持续跟踪电力负荷管理落实进展,全力做好新形势下的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一是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电力负荷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电力负荷管理工作指导。各地要推动电力负荷管理规范化、精细化发展,充分发挥政府、电网、用户三方协同联动作用,切实维护电力系统安全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

二是规范工作流程。《办法》明确了需求响应、有序用电工作要求和实施程序,各地要进一步健全电力负荷管理工作体系,组织各方主体做好负荷管理实施工作。

三是做好分析总结评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加强监测指导,做好对电力负荷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动态跟踪,每年组织各地、电网企业对电力负荷管理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价。

强制类

各(区、市)发改委、能源局,有关省市工信局(经信委、工信厅),国家电网、南方电网,有关中央发电企业。

3

《关于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发展试点示范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

2023-9

927,国家能源局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发展试点示范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366号)。主要内容:

1.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通过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试点示范,支持培育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拓展可再生能源应用场景,着力推动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成本下降、效率提升、机制完善,为促进可再生能源高质量跃升发展、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提供有力支撑。

    2)工作原则。创新驱动、示范引领;多元融合、统筹部署;政府引导、市场主导。

2.主要目标

2025年,组织实施一批技术先进、经济效益合理、具有较好推广应用前景的示范项目,推动形成一系列相对成熟完善的支持政策、技术标准、商业模式等,有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发展。

3.示范工程内容

1)技术创新类。

①深远海风电技术示范。主要支持大容量风电机组由近(海)及远(海)应用,重点探索新型漂浮式基础、±50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柔性直流输电、单机15兆瓦及以上大容量风电机组等技术应用,并推动海上风电运维数字化、智能化发展。

②光伏发电户外实证。主要支持在寒温、暖温、高原、湿热等典型气候地区,对光伏组件、支架、基础等光伏发电关键部件及系统在典型环境条件下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户外长周期运行监测与研究,为光伏产业升级提供支撑。

③新型高效光伏电池技术示范。主要支持高效光伏电池、钙钛矿及叠层太阳能电池、新型柔性太阳能电池及组件等新型、先进、高效光伏电池技术应用,以规模化促进前沿技术和装备进入应用市场,持续推进光伏发电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单个示范项目装机规模不宜小于5万千瓦。

④光热发电低成本技术示范。主要支持光热发电新技术创新和应用,包括大容量机组、高效集热系统技术及设备部件、低成本镜场技术、大容量储热系统、高精度智能化控制系统等技术创新和应用,实现低度电成本的光热发电示范应用,推动太阳能热发电降本增效和规模化发展。

⑤地热能发电技术示范。

⑥中深层地热供暖技术示范。

⑦海洋能发电技术示范。主要支持具有一定工作基础、资源条件好的地方开展潮流能发电示范,推进兆瓦级潮流能发电机组应用,开展潮流能独立供电示范应用。探索推进波浪能发电示范工程建设,推动多种形式的波浪能发电装置应用。开展海岛可再生能源多能互补示范,探索海洋能在海岛多能互补电力系统的推广应用。

⑧新能源加储能构网型技术示范。主要支持构网型风电、构网型光伏发电、构网型储能、新能源低频组网送出等技术研发与工程示范,显著提高新能源接入弱电网的电压、频率等稳定支撑能力,大幅提升风电光伏大基地项目输电通道的安全稳定送电能力。

2)开发建设类。

①光伏治沙示范。

②光伏廊道示范。主要支持利用铁路边坡、高速公路、主干渠道、园区道路和农村道路两侧用地范围外的空闲土地资源,因地制宜推进分布式光伏应用或小型集中式光伏建设,探索与城乡交通建设发展相结合的多元开发、就近利用、绿电替代、一体化运维的新型光伏开发利用模式。

③深远海海上风电平价示范。主要支持海上风能资源和建设条件好的区域,结合海上风电基地建设,融合深远海风电技术示范,通过规模开发、设计优化、产业协同等措施,推动深远海海域海上风电项目降低工程造价、经济性提升和实现无补贴平价上网。深远海海上风电平价示范项目单体规模不低于100万千瓦。

④海上光伏试点。主要支持在太阳能资源和建设条件好的盐田等已开发建设海域,试点推动海上光伏项目建设,通过设计、施工、运维全生命周期优化以及产业协同等措施,推动项目技术水平和经济性提升,融合相关行业发展需求,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海上光伏开发模式,重点分析评估海上光伏方阵、桩基对海洋资源生态环境影响,关注生态修复措施成效。

⑤海上能源岛示范。

⑥海上风电与海洋油气田深度融合发展示范。

⑦生物天然气产业化示范。

⑧生物质能清洁供暖示范。

⑨地热能发展高质量示范区。

3)高比例应用类。

①发供用高比例新能源示范。

②绿色能源示范园(区)。

③村镇新能源微能网示范。主要支持在有条件的区域结合当地资源及用能特点,综合利用新能源和各类能源新技术,以村镇为单元,构建以风、光、生物质为主,其他清洁能源为辅,高度自给的新能源微能网,提升乡村用能清洁化、电气化水平,支撑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

4.工作要求

1)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2)效果显著,可推广性强。

3)基础要素完备,按时开工。

5.组织实施

1)项目组织。坚持以省为主、国家统筹。原则上各省(区、市)开展的示范工程每类不超过2个项目。试点示范项目情况及时报国家能源局。

2)项目管理。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在消纳有保障、经济可承受的前提下,按要求组织相关开发企业推进试点示范项目建设,项目应取得必要支持性文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3)经验推广。示范项目建成后,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评价,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会同相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试点示范项目完成情况,综合评估示范效果、推广前景,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在更大范围内进行宣传推广。

4)监督管理。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与派出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试点示范项目实施工作的监管,对照各省(区、市)先期制定的试点示范工程相关标准和要求,持续跟踪项目建设进度、政策执行情况、指标完成情况、示范效果等,并严控施工质量,保障项目安全有序实施。

5)政策支持。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对试点示范项目积极给予资金支持,经统筹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后,加大用地用海等要素保障,优化项目审批流程,为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指导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有关能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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