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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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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力行业协会章程

(本章程经2022年12月13日第四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福建省电力行业协会。英文译名:Fujian Electric SectorAssociation,英文缩写:FESA。

第二条  本会是以省电力企事业单位和电力行业性组织为主体,包括电力相关行业具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组织自愿参加的、自律性的省级行业协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福建省。

第三条  本会以服务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依法治会。按照会员要求,为会员单位服务;根据行约行规,为行业发展服务;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沟通本行业与政府机关、立法机关的联系,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协调本行业内部企业间、本行业与社会间的关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福建省电力工业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廉政文化和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社会组织管理局,行业管理部门是福建省发改委,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第六条  本会的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路68号,邮编350013,邮箱fjdlhyxh@163.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

(一)研究电力行业的改革与发展问题,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参与制订电力行业发展规划和体制改革工作;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规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秩序;反映会员和行业企业的诉求,维护会员和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电力行业的资质审查、质量认证、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四)参与行业统计调查,跟踪国际国内电力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组织经验交流和举办展览;

(五)参与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会员培训;

(六)参与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负责企业现代化管理成果的评审和推荐;

(七)参与开展省际、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组织行业协会会员的培训;

(九)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行检行评;

(十)编辑本会刊物、行业信息,承接编纂福建省电力工业史志,创办和运行本会网站;

(十一)经相关部门批准组织企业负责人活动,开展优秀企业、优秀管理者的评选以及协会的评优工作;

(十二)负责企业管理咨询工作,开展有关中介服务;

(十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十四)接受省政府有关部门、中电联的业务指导,指导各专委会、地市电力行业协会工作。

(十五)开展本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承办政府交办、企业委托的其他工作。

本会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少量专家学者。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积极参加省电力行业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履行会员义务;

(五)能够认真履行会员代表职责。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载入会员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本单位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信息、调研成果、建议和有关资料等;

(六)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撰写学术论文,提交学术报告和研究成果等。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由本会常设机构报告理事会后予以公告。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者长期不参加本会会议及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本会常设机构报告理事会后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连续两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监事长、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2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1/3,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常务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同级党组织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代表、监事代表5至9人组成的换届选举委员会,并授权换届选举委员会,全权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五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并由理事会确认后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差额选举比例由社团根据差额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和增补理事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政治权利,遵纪守法,勤勉尽职;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未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会长由领导干部兼任的,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未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的决议,并在变更登记申请书中说明理由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3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监督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由3-5人组成,且为单数。监事长由监事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产生,最高任职年限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监事不得由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兼任,且不得与负责人、理事、其他监事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监事会工作规则》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在覆盖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党  建

第五十五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五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五十八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六十一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二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设置不超过4档,会费额度和标准应当明确,同一档次不具有浮动性。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七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本会换届应进行换届审计,本会届中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一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六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年12月13日第四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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